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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章 总 则

分类:选墓须知 发布时间:2017-09-29 374次浏览

章 总 则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,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...

       章 总 则 
       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,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本条例。  
       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:积极地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,节约殡葬用地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。  
       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。  
       第四条 人口稠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方便的地区,应当实行火葬;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,允许土葬。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,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。   
       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,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。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,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、火葬场、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。在允许土葬的地区,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。  
       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;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

        常山陵园

        石家庄公墓